一、開發商能將預售房抵押嗎
開發商可以將預售的房屋進行抵押的,但不得抵押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的商品房。《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築物設定抵押的,應當一併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的首次登記。當事人申請在建建築物抵押權首次登記時,抵押財產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的商品房。前款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辦理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房屋等建築物。
二、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爲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並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開發商可以將預售的房屋進行抵押的,但不得抵押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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