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房屋的租金如何行使代位權
進行房屋租賃時,如果出租人不收取租金,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行使代位權,向承租人主張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如何認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1、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屆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構成遲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若超過承租人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則構成逾期,此時,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支付期限,雙方也沒有爲此簽訂補充協議的,可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租金支付期限;
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期不滿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爲租期屆滿時,租期超過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爲每屆滿一年之時。
根據司法實踐,只要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出租人又盡到了合理催告義務,即可認定爲逾期不支付租金。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有到期債務,出租人不收取租金,造成債權人債權實現受影響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向承租人主張租金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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