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可否強制收回房屋
租賃合同沒有到期的,出租人一般是不能強制收回房屋的。
對於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賃,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二、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如何賠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話,房客當然有權向房東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具體來說,這主要是指: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但是房東決定將房子收回。這種情況下,房東就涉嫌構成違約的行爲。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房東,應當向房客賠償相應的損失。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可以由房客和房東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的話,房客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以下的損失:房客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房客另行租房所遭受的損失。另外需要注意,如果房東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房客就不能夠要求房東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可否強制收回房屋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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