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侵佔業主公共收益是否違法
物業侵佔業主公共收益違法。物管擅自處置甚至霸佔小區公共收益,是嚴重違法的行爲。對於公共部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應歸屬小區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對於共有區域產生的收益只是代業主進行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二、業主不交物業費是否違法
業主無故不交物業費,屬於違約行爲。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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