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投訴物業侵佔了業主權利
物業公司侵佔了業主權利的,業主可以和物業公司協商處理糾紛,如果協商不成的,業主可以向向居委會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按規定,簽訂物業合同之後,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管理與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小區的安全工作安全保護義務是小區物業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項職責。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2、物業的維護含房屋維護與修理、設備維護與開啓;
園林綠化、道路、路燈、供電設施、供排水管網、自來水加壓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煤氣與供熱等的管理及維修。
3、綜合服務含治安與防盜、防火與消防、值勤、照看停車;
環衛維護區容、區貌,所屬範圍內室外公共地方的清潔衛生的打掃與保護及蓄水池定期清洗等;
生活服務,含家務勞動、代送病人去醫院、代送接幼兒上學與回家、家用電器修理、代換煤氣、代收代交水電煤氣供熱費用、代辦保險與交稅、代收與分送信件報刊雜誌、傳呼電話,宣傳合理使用房屋與設備的知識,不準污染環境(發出噪音、垃圾亂倒)、不準損壞園林綠化及康樂設施、不準載重汽車進入小區通道、不準在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所門前設攤擺點叫賣等。
4、地產管理主要禁止在所屬範圍內私搭亂建、亂佔、亂堆等非法使用土地。
所以,一般情況下,物業是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需要提供上面幾項物業服務,因此,如物業管理不到位,一定要留下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的證據,更多的是涉及實物的證據,比如將不達標物業設施或小區髒亂的環境拍照留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服務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可以和物業服務公司協商處理糾紛,如果協商不成的,業主可以向居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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