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業主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民法典業主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民法典業主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第一,業主被盜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業主被盜時,應當首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財產保管服務,則要根據物業公司對安保義務的履行情況來決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對於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斷要適用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物業公司如果未盡到安保義務,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其職責範圍內未盡到安保義務,且其失職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物業公司應當依據過錯程度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當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安保義務時,應推定其存在過錯,構成對安保義務的違反。
第二,業主被盜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範圍的認定。雖然物業公司對業主被盜承擔過錯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盜竊行爲的發生只要存在過錯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業主被盜的直接責任人是盜竊者,物業公司僅需在其失職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確定物業公司的責任範圍需要考慮物業公司的過錯在多大程度上導致盜竊行爲的發生,並以此來確定賠償比例。具體而言,在明確物業公司安保義務範圍的前提下,調查物業公司在哪些方面未盡到安保義務,以此爲標準判斷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另一方面,業主應依法承擔對被盜事實和實際遭受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在認定業主的實際損失後,物業公司根據業主的損失數額和自身應負的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同類案件處理的裁判規則。此類案件有以下兩個裁判規則:一是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問題。首先,對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斷,應當結合物業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達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物業公司是否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在責任範圍內盡到了安保義務;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中是否有過錯,與業主被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其次,對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的確定,應注意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業主自身是否對被盜存在過錯,並以此確定物業公司的賠償比例;業主因被盜而遭受的損失,需要業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賠償比例和業主損失金額確定物業公司的賠償數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