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仲裁是否有效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現租賃糾紛時,透過仲裁處理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仲裁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條件
1、被申請人必須明確。
被申請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對方當事人。
處理房屋糾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參加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如果被申請人不明確,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2、請求要具體明確。
只有這樣,對方當事人才能答辯。
仲裁機構也才能查明事實,從而順利解決糾紛。
3、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證據。
證據是仲裁機關作出裁決的基本事實依據,證據不足,或提供虛假證據,必然會影響裁決的質量和效果,甚至無法作出裁決。
4、屬於仲裁機構受理爭議的範圍。
5、必須是沒有向法院起訴。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後,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審判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已經起訴,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了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時,合同條款包括爭議處理方式。
所以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透過仲裁解決合同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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