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規則一

預定書、意向書、允諾書、認購書、諒解備忘錄、談判紀要等預約合同不應認定爲房屋買賣合同,但具備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除外。

規則二

多份買賣合同就同一事項的約定存在衝突,應以文義解釋作爲起點,以當事人真實意思爲中心的目的解釋爲主要解釋規則,習慣解釋作漏洞補充,誠信原則決定解釋方向,各規則綜合運用並相互印證,選擇真實、最終、更優解釋。

規則三

農村村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房屋買賣合同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政策,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一般應認定無效。

規則四

爲套取銀行貸款訂立虛假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規則五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合同,若出賣人無法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應當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規則六

房屋買賣惡意串通的認定應由異議人舉證證明行爲人和相對人具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且證明標準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規則七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規則八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應限於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一般不應超過履行利益,同時還應遵循過失相抵的賠償規則。

規則九

在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於第三人時,承租人按照法律規定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但該權利是債權的一種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世性等特徵。

規則十

房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遷出戶口的請求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房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履約情況、違約原因、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給對方造成損失等因素酌情調整違約金數額。

二、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爲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字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打印或印刷文字視爲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字爲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字,透過設立“專用帳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法律規定中,在房屋租賃的關係當中,出租人需要將房屋租賃賣給第3人的時候,作爲承租人需要按照規定享有以同等條件並且優於他人購買的權利,這是一種債權的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