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協議如何寫

房屋租賃協議主要明確以下四部分內容:

城市房屋租賃協議如何寫

第一,要明確合同主體資訊,是誰租給誰。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是有權轉租房屋的人。作爲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相應的權利證明。

第二,要明確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支付方式等內容,相關約定不能有歧義,否則會產生糾紛。

第三,要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需要注意,有些格式合同提供方提供的租賃合同往往對出租人的權利過度保護,對承租人的權利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四,要明確違約行爲及違約責任。這是對雙方行爲的有效約束,可以避免產生一些潛在的糾紛。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爲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