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抵押銀行不動產證歸誰所有?

一、他項權證抵押銀行不動產證歸誰所有?

他項權證抵押銀行不動產證歸誰所有?

房屋抵押登記後房產證歸產權人所有。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這一法律規定說明在辦理完抵押登記後,房產證還是給業主自己保管,貸款銀行擁有他項權證,在此期間,業主想轉讓房產,必須經過銀行同意纔可轉讓。只有在業主還清全部貸款,終止房地產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門辦理撤消抵押登記,收回《房屋他項權證》,重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產的所有權利纔算是完全歸業主自己所有了。

二、房屋抵押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四)依法透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取得所有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

(六)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權合法,均可設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的危險房屋,可以設定抵押;

(八)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抵押;

(九)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一併抵押;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三、哪些房產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1、權屬來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產權人在依法獲得房屋所有權時,因個人資金短缺或其他原因將房產進行抵押時,房地產登記機關爲其做抵押登記並將他項權證發給辦理人,同時銀行持有他項權證,在此期間產權人不得隨意將房屋進行轉讓與處置,需要徵得銀行的同意並做好貸款的清算,而不動產權證則由產權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