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現就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並實施規範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婦社發[2009]113號

頒佈時間:2009-12-01

實施時間:2009-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將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作爲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重要舉措,創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模式,完善服務功能,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

(二)工作目標。到2009年底,按照國家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要求,農村居民健康檔案試點建檔率達到5%,城市地區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30%;到2011年,農村達到30%,城市達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符合基層實際的,統一、科學、規範的健康檔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檔案爲載體,更好地爲城鄉居民提供連續、綜合、適宜、經濟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三)基本原則。

--政策引導、居民自願。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城鄉居民自願參與建立健康檔案工作。

--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優先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產婦、0-3歲兒童等建立健康檔案,逐步擴展到全人羣。

--規範建檔、有效使用。規範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證資訊的連續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資源整合、資訊共享。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基礎,充分利用轄區相關資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檔案資訊,逐步實現電子資訊化。

二、積極穩妥推進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檔案。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應當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體負責。透過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日常門診、健康體檢、醫務人員入戶服務等多種方式爲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服務提供情況做相應記錄。健康檔案資訊應當齊全完整、真實準確。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合做好健康檔案的補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檔案內容主要由個人基本資訊、健康體檢記錄、重點人羣健康管理及其他衛生服務記錄組成。具體內容和方法執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09年版)》有關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檔案。健康檔案應當統一存放於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調取並查閱居民健康檔案,及時記錄、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要做好健康檔案的數據和相關資料的彙總、整理和分析等資訊統計工作,瞭解和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健康動態變化情況,並採取相應的適宜技術和措施,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和康復等服務。以居民健康檔案爲平臺,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實現對城鄉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規範管理健康檔案。城鄉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爲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檔案時,要符合《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調取、查閱、記錄、存放等制度,明確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相關責任人,保證居民健康檔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儲存。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落實好建立健康檔案的機構、人員、經費和設施等保障措施並加強對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居民健康檔案一經建立,要爲居民終身儲存。要遵守檔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檔案的損毀、丟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檔案中的居民個人資訊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隱私資訊。除法律規定必須出示或出於保護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檔案不得轉讓、出賣給其他人員或機構,更不能用於商業目的。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故發生變更時,應當將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檔案完整移交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

(四)逐步建立電子健康檔案資訊系統。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根據衛生部《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衛辦發〔2009〕46號)、《基於健康檔案的區域衛生資訊平臺建設指南(試行)》和相關服務規範的要求,逐步推進建立標準化電子健康檔案。鼓勵以省或地級市爲單位研究開發相關資訊系統。電子健康檔案資訊系統要逐步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以及傳染病報告、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醫院電子病例等資訊系統互聯互通,實現資訊資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檔案爲基礎的區域衛生資訊平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強領導,把建立統一居民健康檔案工作作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制度建設、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要明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層層落實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工作目標、實施計劃和方案,確保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宣傳,動員居民廣泛參與。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積極宣傳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重要意義,提高居民健康意識。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基層管理組織和轄區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爭取支援,引導居民自覺自願參與建檔工作。

(三)完善經費保障措施。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將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落實相關經費。健康檔案的保管儲存、日常執行維護、人員培訓以及資訊系統建設等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經費的撥付應當與健康檔案建立的數量和質量等考覈結果掛鉤。

(四)加強健康檔案管理能力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廣泛開展針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重點強化居民健康檔案相關政策、知識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內容,掌握健康檔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術和方法。採取多種方式提高相關人員收集、管理和應用資訊的能力。

(五)加強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作爲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覈的重要內容。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檢查評估,及時向同級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調整相關政策措施。衛生部將不定期對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