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業合作聯社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手工業合作聯社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手工業合作聯社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爲維護聯社資產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管好用活聯社資產,繼續發揮互助合作的作用,促進輕工業集體企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華全國手工合作總社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11-07

實施時間:1991-11-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維護聯社資產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管好用活聯社資產,繼續發揮互助合作的作用,促進輕工業集體企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包括各級輕工集體經濟聯社、二輕集體工業聯社、城鎮集體工業聯社、工業合作聯社等,以下簡稱聯社)是輕工業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資產係指輕工業(手工業)集體企業上繳給各級聯社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聯社興辦的企、事業的資產以及其它各項收入。聯社資產所有權歸聯社,屬聯社範圍內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第三條 聯社的資產,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侵吞、佔用。要堅持誰平調、誰退賠,誰佔用、誰退還的原則,以維護聯社資產的完整性,保護集體經濟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清理資產,劃分歸屬,明確產權是管好用活聯社資產的基礎。

由聯社投資興辦的企業、事業(包括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福利設施等)單位的資產(包括增殖),其產權歸聯社所有;

聯社對企業的投資,其投資及增殖部分,產權歸聯社所有;

企業改變隸屬關係、與外商合資、組建企業集團,所帶走的聯社資產及其增殖,產權歸聯社所有;

聯社投資建設的辦公樓、職工宿舍以及購買的汽車等一切資產,其產權歸聯社所有。

第五條 聯社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六條 聯社對有其投資的企業,可視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經過協商,採取聯合經營,入股分紅或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同辦法。

第七條 聯社借給企業的資金,企業應按期歸還;在使用借款期間,借款企業要向聯社繳納一定比率的資金佔用費(或利息)。

第八條 在組建企業集團時,屬於聯社的資產(包括增殖),可作爲聯社在企業集團參股的資金,參加分經,或者由企業集團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或者退還聯社。

第九條 中外合資企業中,屬於聯社的資產,聯社按佔中方企業資產的比重,參加中方分得的合資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者收取資金佔用費。

第十條 有聯社借款或投資的企業,進行拍賣或兼併時,屬於聯社的資產,由聯社收回;一時還不了,可簽訂協議,定期歸還,在還款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

第十一條 凡由於種種原因划走企業,改變了隸屬關係(包括過去和現在發生的),所帶走的聯社資產,聯社有權向被划走的企業追索資產。如一時歸還不了,聯社可與被划走的企業簽訂協議,限期歸還;在歸還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對不歸還聯社資產,又不繳納資金佔用費的單位,聯社可透過當地政府城鎮集體經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 凡無償佔用產權屬聯社的辦公樓、宿舍、商店、倉庫、醫院、學校、汽車等一切資產,都應退還聯社,退還暫時有困難的,應與聯社簽訂協議,限期歸還;在歸還期間,要向聯社繳納資金佔用費或租金。

第十三條 聯社資產實行民主管理。聯社資金年度收支計劃需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透過,並定期向理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聯社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在新的年度開始前,由聯社資產專管部門提出新年度聯社資金收支計劃。

聯社資金年度收支計劃,需有編制說明;聯社資金的收支審批權限,按聯社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聯社資金收入的主要項目:

(1)聯社成員單位按規定上繳的合作事業基金;

(2)聯社直屬企業上繳的經營收益、

(3)聯社投資聯營分得的收益、

(4)聯社收回的借款;

(5)聯社收取的資金佔用費;

(6)聯社提取的折舊收入;

(7)聯社收取成員單位上交的聯社管理費;

(8)其它收入。

第十六條 聯社資金支出的主要項目:

(1)用於直屬企業技術改造的投資;

(2)興辦企業的投資和進行聯營、入股、組建企業集團的投資;

(3)借給集體企業的各種款項;

(4)興辦科研、教育、集體福利事業的投資;

(5)救災的支出;

(6)聯社管理費的支出;

(7)其它支出。

第十七條 編制聯社資金年度決算。年度終了後九十天內,聯社資產專管部門應提出年終決算報告,並附編制說明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提交理事會審議,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聯社財務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聯社可以商得當地銀行同意,委託銀行辦理代收、代放聯社資金的結算業務。

第十九條 各級聯社應建立健全聯社資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人員,單獨立帳,按產權歸屬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總社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輕工業部和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