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爲了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的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爲總則、出租、對外投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公佈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的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第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應當在保障本單位職責的履行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堅持公開和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管理機制,創新管理方式,提高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監督管理,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具體管理,接受本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出租

第六條事業單位出租賬面原值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設備和單次出租使用面積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構築物,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爲本級人民政府的,由事業單位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不得爲了規避財政部門審批,將房屋拆分出租。

經主管部門或者本級財政部門審批後,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資產評估、公開招租、合同簽訂等程序。

第七條 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出租,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出租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出租資產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出租資產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出租資產的內部決議或者會議紀要複印件。

第八條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覈或者審批意見。審覈透過的,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審覈未透過或者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審批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對租金價格進行評估,招租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透過產權交易或者拍賣等社會中介機構公開招租,並公告出租資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示範合同文字,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連同評估報告、成交確認書一併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合同終止後,需要繼續出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程序;不再出租的,應當自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資產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

(二)買賣期貨、股票;

(三)購買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金融風險投資;

(四)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爲本級人民政府的,由事業單位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對外投資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對外投資資產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事業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五)對外投資資產的內部決議或者會議紀要複印件;

(六)創辦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以合作方式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中介機構審計的合作方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三)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者合同草案。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覈意見。審覈透過的,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審覈未透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依法對投資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應當在企業營業執照下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合作協議、合同、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轉讓或者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出租和對外投資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並執行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集體決策制度;

(二)制定並執行已出租和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

(三)制定並執行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進行審覈或者審批;

(二)收集、彙總、分析和公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資訊;

(三)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爲,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資訊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訊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公開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資訊,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出租或者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行爲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審批出租或者對外投資國有資產,或者未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收益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處分:

(一)騙取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審覈、審批檔案的;

(二)爲了規避財政部門審批,將房屋拆分出租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資產評估、公開招租、備案程序的;

(四)未及時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五)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處分:

(一)擅自佔有、使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審覈、審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的;

(三)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爲未糾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已出租國有資產的,到期必須收回。

第三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公佈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