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郵電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郵電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爲了加強郵電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郵電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5-08-03

實施時間:1995-08-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總則

(一)爲了加強郵電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郵電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境內投資者,是指向境外投資的郵電企事業單位和機構。

境外機構,是指由境內投資者投資,在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經營性機構。

境外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境外資產”),是指境內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在境外依法取得和認定的各種形態的其他資產。

(三)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1.遵守國家有關企業財產監管的法律法規

2.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境內投資者對境外國有資產經營、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按規定和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3.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

4.維護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證境外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保值增值。

(四)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必須遵守駐在國(地區)的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產權界定與產權登記

(一)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正當權益,又不能損害其他資產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下列境外資產歸國家所有:

1.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機構(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投入的國有資本金和投資收益所形成的資產;

2.境內投資者用國有資產在境外設立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經營性機構投入形成的資產;

3.境內投資者存放境外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貨幣資金或購建的物業產權);

4.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5.境外機構中應歸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6.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

7.其他應歸國家所有的境外資產;

(三)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境內投資者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四)凡佔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機構,都必須按照郵電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及時申辦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三、資產的運營與管理

(一)佔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可以採取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形式,註冊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形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實體,但不得註冊經營“無限責任公司”。

(二)境外機構的中方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人,對所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境內投資者在境外直接投資、控股或買“殼”上市(控股收購境外上市公司)和參股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郵電部和國家有關部門辦理項目批准手續,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四)境內投資者對所屬境外機構行使投資者監督、管理職能,必須明確管理的職能部門,嚴格股權管理,任何人不得越過職能部門和管理秩序,採用與個人直接聯繫方式進行管理。

(五)經批准設立的境外機構,不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均須以機構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由境內投資者報郵電部審批,並與境外機構產權持有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託法律手續,同時在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和擁有物業產權,須按照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辦理有關產權委託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境外機構要妥善保管該法律檔案,並將檔案副本交境內投資者備案。境外機構如果是合資或合作企業的應由中方保管該法律檔案。

(六)中方全資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如果是屬於收購境外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買“殼”上市)以及向境外非上市公司參股的投資項目,必須由境內投資者報郵電部審批,同時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七)中方合資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機構收購境內國有企業(不含郵電通信企業)部分或全部產權,必須由境內投資者報郵電部審批;如將被收購企業在境外上市,則還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八)境外企業爲有效利用境外資金,採用發行公司債券和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時,如需以其不動產作抵押,應由境內投資者批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境內投資者不得爲其境外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擔保。

境外企業在當地申請公司股票上市時,必須經境內投資者和郵電部審覈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九)境外企業不得擅自向外方或外商提供擔保,確需爲外方或外商提供擔保時,除經董事會批准外,還須事先報經境內投資者批准,辦理具有當地法律效力的反擔保手續。

(十)境外企業向外方轉讓企業產權、股權的,應當由境內投資者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境外企業發生被兼併、合併、撤銷或破產時應及時進行清算,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境外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註銷登記手續。清理後歸中方所有的財產、收入,要及時由其投資者足額收回。

四、資產收益監繳管理

(一)境外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境內投資者憑藉投入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在經營過程中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1.境外獨資企業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國有資產收益;

2.境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中方投資比例取得的國有資產收益應分配給中方投資者的部分;

3.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收入;

4.其他。

(二)境外企業應根據確定的分配方案,將應歸境內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及時足額解繳境內,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或私分。

(三)境外企業凡是實行利潤承包的,要透過境內投資者逐級上報郵電部,經部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五、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度。

(一)凡佔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機構,均應嚴格執行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度。

(二)境外國有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的報送,按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由境外企業向境內投資者報告,境內投資者審查境外企業的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後,按要求逐級上報。

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報告的報送,由境外機構直接報國內派出部門,派出部門審查境外機構的資產報告後,按要求逐級上報。

(三)境外企業在編制境外國有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時,要作到內容完整、真實,數字準確,說明清楚,不得弄虛作假。對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增減變動等情況需作出說明。

(四)境外國有資產報告的編制辦法。由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下發。境外企業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還應包括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考覈

(一)境外國有資產按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實行分級考覈。

郵電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直接進行檢查、監督、考覈,任何境外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或逃避監督、檢查。

(二)境外國有資產監督考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國家關於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情況;

2.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3.境外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指標和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

4.境外再投資的審批管理及投資效益;

5.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6.境外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

7.境外機構國有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8.其他。

(三)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覈指標以及考覈辦法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覈試行辦法和郵電部制定的有關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對經營效益顯著,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優異的境外企業,境內投資者可以根據郵電企業經營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給予境外企業法定代表人(中方負責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七、法律責任

(一)郵電部的公務人員由於工作失職、濫用職權或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嚴重後果,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二)境內投資者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和境外投資法規、制度,因下列行爲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對其責任人員應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所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總體情況和流失情況不掌握,不報告,不處理的;

2.對所屬境外企業不明確職能管理機構,搞單線聯繫的;

3.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同意將其所屬機構國有資產向境外轉移,造成流失的;

4.向外投資時,弄虛作假,逃避審批;擅自轉移資產或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

5.其他。

(三)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因下列行爲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應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的和行政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郵電部批准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產權以個人名義註冊;

2.不按規定辦理境外產權登記手續;

3.未經批准向外方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4.未經批准將國有資產轉移境外;

5.未經批准在境外發行公司債券和股票上市;

6.未經批准經營高風險性業務,造成損失;

7.逃避國家監督檢查,私立帳戶,轉移資產;

8.發生境外人員攜款捲逃事件,造成資產損失;

9.不按規定向境外投資者報送國有資產報告和財務,報告隱瞞真實情況;

10.其他:

(四)郵電部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職等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營郵電企事業單位和機構;地方國營郵電企業可根據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局級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本辦法與國家發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一併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發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有牴觸之處,以國家發佈的辦法爲準。

(四)本辦法由郵電部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