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爲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3-12-30

實施時間:1993-12-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覈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爲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交稅款。受託方按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委託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託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託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採購”、“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徵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透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2.透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後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額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出口後,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應付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按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後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