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

爲安全、有效、合理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倫理原則。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01-12-17

實施時間:2001-12-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知情同意的原則

醫務人員對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且符合適應症的夫婦,須讓其瞭解實施該技術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風險以及接受隨訪的必要性等事宜,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醫務人員對捐贈精子、卵子、胚胎者,須告知其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捐贈是無償的、健康檢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問受者與出生後代的資訊等情況,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維護供受雙方和後代利益的原則

捐贈精子、卵子、胚胎者對出生的後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義務。

遵照我國撫養-教育的原則,受方夫婦作爲孩子的父母,承擔孩子的撫養和教育。

透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父母要離婚,在裁定對孩子的監護權時,不受影響。

三、互盲和保密的原則

凡是利用捐贈精子、卵子、胚胎實施的輔助生殖技術,捐贈者與受方夫婦、出生的後代須保持互盲,參與操作的醫務人員與捐贈者也須保持互盲。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須對捐贈者和受者的有關資訊保密。

四、維護社會公益的原則

醫務人員不得對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

醫務人員不得實施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

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代孕技術。

一個供精者的精子最多隻能提供給5名婦女受孕。

五、嚴防商品化的原則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夫婦,要嚴格掌握適應症,不能受經濟利益驅動而應用於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婦。

供精、供卵、供胚胎應以捐贈助人爲目的,禁止買賣。但是,可以給予捐贈者必要的誤工、交通和醫療補助。

對實施輔助生殖術後剩餘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決定如何處理,但禁止買賣。

六、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社會學、法學和醫學等有關專家和羣衆代表組成,並依據上述原則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