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於2021年9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透過並公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1第20號

頒佈時間:2021-09-29

實施時間:2021-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實行預防爲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學校和家庭盡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協調機制由教育、民政、財政、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的單位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定。

協調機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召集,定期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況進行研判,研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項;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體納入年度工作督查、納入平安建設和服務高質量發展績效考覈體系;對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嚴峻的地區、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每屆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1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計劃的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和資金統籌管理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已滿16週歲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未成年人就業。組織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培訓,並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第五條 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資訊交流制度,依託大數據平臺深化資訊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時生成、發佈和運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警資訊。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專門統計調查,協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資訊交流工作。

接到預警資訊的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以及網格員等各級監測報告主體應當及時進行覈實、報告,並對相關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未成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調落實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經費、師資、課時和教材;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學和心理學知識納入教職員工繼續教育內容,並將相關培訓情況以及工作績效納入年度考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等共同推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及時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父母長期分離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活動;

(二)組織網格員、社會組織等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監護等資訊臺賬,對出現失學、失業等情況的,及時上報並給予幫助;

(四)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開展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對接受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五)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爲的,及時予以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六)發現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爲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協助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人才儲備和培養機制。同堂培訓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的執法司法理念、辦案標準尺度,提升其專業化水平。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透過搭建公益平臺、開展創建活動、組建志願服務隊、培養社會工作者等方式,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關愛保護、安置幫教等活動。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積極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

(二)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爲的,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

(三)督促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返校學習,及時查找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爲異常的,及時瞭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爲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支援、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管理教育;

(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實施矯治教育措施;

(九)協助司法機關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其抗壓能力,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爲異常問題。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一)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二)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並將預防犯罪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三)透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五)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爲的隱患;

(六)加強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學生的管理教育,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管理機制和執行機制,確保各類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有效全覆蓋。

第十四條 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應當熟悉法學知識、善於做未成年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積極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學校研究制訂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計劃,開展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等活動;

(二)協助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欺凌、暴力傷害和性侵害的預防處置機制、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以及與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溝通制度;

(三)參與校園及其周邊綜合治理;

(四)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專題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中小學校外教育的整體規劃,充分發揮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定期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共產主義青年團等單位,對校外教育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評估和督導。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和實施辦法,統籌管理和優化設定專門學校,做到佈局合理、資源集中、有效輻射;在安排經費時,確保專門學校的財政保障水平高於當地普通學校。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爲專門學校建設提供支援保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建立健全適合專門學校特點的工作考覈評價、教育培訓和獎懲制度;對專門學校教職員工在職稱評審、績效工資覈定時予以傾斜照顧,每月發放特殊教育津貼;鼓勵和選派優秀教師和管理人才到專門學校工作,推進專門學校與普通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第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督導,建立健全專門學校資訊公示制度;組織或者委託中介機構評估專門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適時公佈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至少確定1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其不願意轉回原學校等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二十四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專門學校按照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貫通模式進行建設;透過統籌整合資源,確保專門學校具備完成義務教育教學任務的條件,保證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應當結合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性別、年齡、成長經歷、身心特點等,對其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爲其獲得相關職業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提供必要的支援保障。

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根據其實際情況,經考覈合格的,也可以由專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場所,保證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執行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動涉罪未成年人異地幫教救助協作機制,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爲依託,聯合開展社會調查、心理干預等幫教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或者出具相關證明,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資訊予以保密,不得進行公開引用。相關經辦人和查詢人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議

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四)採取暴力、羞辱等不當方式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五)妨礙阻撓矯治教育措施實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向其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告誡書或督促監護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依法對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九條 負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