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可以是基本工資

代通知金可以是基本工資
代通知金是基本工資嗎

單位辭退員工,員工在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同時,是否能夠主張支付代通知金仍然需要依據法律而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解釋爲:只有當出現員工在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更....這三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然則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也就是代通知金。而因其他原因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行爲都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所以說,部分HR認爲的“凡是單位辭退員工,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需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那麼,反過來講,員工辭職也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如果員工急辭,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法律規定中需要履行的通知義務,目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離職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爲給單位造成具體的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符合上述需要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情形下,單位辭退員工也不一定真的就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以爲支付了代通知金企業就虧了嗎?不一定。


經濟成本


我們來算一筆賬,單位辭退員工,支付代通知金,單位就能夠當即辭退。而不支付代通知金,需要在三十天後才能予以辭退,不說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三十天內,單位 仍然需要爲其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且在這三十天裏,很少會有即將辭退的員工能夠安心工作的,給其支付的工資往往和單位的收益不成比例。


用工風險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則雙方的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後解除。但在這三十天內,一切的都未知數,如果是女員工恰好懷孕、出現工傷等意外情況,單位就不能按照原定計劃辭退不說,還好承擔更多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應根據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數額。因爲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