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基本工資怎麼算的

代通知金基本工資怎麼算的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沒有提前通知的話是按照一定標準來支付工資的,雖然法律沒有代通知金這麼一說,但是勞動法合同法有具體的規定,那麼下面我們看一下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沒有提前通知這一行爲的,代通知金基本工資是怎麼算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基本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才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基本工資)。

二、“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並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

深圳在1994年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將該制度引進,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做法,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情況的用人單位裁員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需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來支付額外的工資即代通知金基本工資。但是反過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就不需要支付額外工資了。具體情況根據當事人的情況可以諮詢律師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