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保全時效

訴訟前保全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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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訴前保全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