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建築物一併抵押如何辦理

土地上建築物一併抵押如何辦理
土地抵押後,新增建築物如何在合同上約定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如果是以房屋設定抵押權的,當抵押權實現時。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相應的土地也一併抵押根據傳統理論,抵押權人僅就拍賣所得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對於房屋拍賣所得價款部分不想有優先受償權,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一塊出讓的,在出售房屋時,“地隨房走”的認識已經深入人心。而單單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後續建造的房屋如何處置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主要規定有《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即當出賣房屋時;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因此,根據該規定,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土地上建築物隨土地一同拍賣,這就是說房屋交易時的價值是現有的土地價值加上房產價值的綜合,土地是聯通房屋一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