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如何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爲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爲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訴訟保全措施得當,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順利執行,將起着積極的促進作用。訴訟保全一般沒有什麼大的爭議,在訴訟中主要有二點需要注意。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3.請求的對象和範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併,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

(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爲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保全財產優先權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解釋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先權,據此,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繳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承擔保全賠償責任等風險後,並不享有實質上對保全財產的任何優先權,因此執行過程中的平均主義,有悖實質意義上司法公正。執行中按比例分配與立法設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這是表相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也爲拖延執行和司法人員濫用權利製造了條件,大大降低了民衆對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財產作爲特別優先權,一旦財產發生減損,將直接影響申請人優先權的最終實現。因此應加強立法,保障一般債權人實質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對執行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執行過程中應首先滿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如保全財產有多人,應依先後順序對財產進行分配,而不應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