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與行政判決相矛盾

仲裁裁決與行政判決相矛盾
仲裁與行政裁決有什麼不同嗎

仲裁與行政裁決有不同。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申請的事項一般與裁決的事項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作爲當事人如果對此裁決有任何不服的行爲,完全是可以要求撤銷此裁決,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讓執法人員重新受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