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的範圍

特別程序的範圍
特別程序的範圍
1、選民資格案件
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爲了維護公民的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25條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審理這種案件分爲兩個步驟:①認定公民失蹤,②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失蹤由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法院只解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問題。設立這種程序的目的在於確認一定的事實(公民失蹤),並根據已確認的事實作出關於失蹤人死亡的推定。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爲了保護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社會上民事法律行爲的正常進行。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在中國,設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爲了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穩定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176條規定,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