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爲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爲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爲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爲和解;
(4)代爲反訴;
(5)代爲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