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授權,想必大家都應該不太陌生。在民事法律行爲當中,我國法律當中規定,我國公民可以將自己的一些權利授權給他人,由他人來代替自己行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和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後果,但是在授權範圍上又分爲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爲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爲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爲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爲和解;

(4)代爲反訴;

(5)代爲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二、一般授權代理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爲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三、相關規定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爲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爲。代理分爲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權限的不同,又可以分爲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根據此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分爲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事項和權限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

特別授權的主要範圍包括授權和解,授權反駁,還有就是在民事法律行爲當中,當事人將自己的一些全部訴訟請求都授權給代理人。在特別授權範圍當中,被授權的代理人是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