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信用證期限

遠期信用證期限

票據糾紛包括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票據權利糾紛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常見的票據糾紛就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能夠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可以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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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信用證



  1、概念

遠期信用證(UsanceCredit)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後,並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待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2、分類

遠期信用證,按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爲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Acceptance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爲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後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徑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後,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後,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2)商號承兌信用證(Trader‘sAcceptanceCredit)是以開證人作爲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遠期匯票需由開證人辦理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開證人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商號承兌匯票也可貼現,但其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樂於接受商號承兌信用證而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

這兩種承兌信用證均可訂有利息條款,這是受益人給予開證人的一種資金融通便利。

總而言之,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前提下,即期信用證可以及時收回貨款,而遠期信用證並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只能先行承兌匯票。當然,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還可以分不同的類型供人們選用。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