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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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和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範圍不一樣。英國保釋的適用範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麼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並不因爲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 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姦、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範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爲“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國外警察實施逮捕後,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並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後,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在我國,拘留、逮捕後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 權利不一樣。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徵。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於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沒有其他的救濟措施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對於案件受害者的傷情不是很嚴重的我國會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拘留和罰款。還要區分,一旦這類人對相關人的傷害,構成了輕傷或以上傷害時,我國的相關執法機關會處以相應的刑事罪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