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是一回事嗎?

法律中的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是一回事嗎?

法律中的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是一回事嗎?

區分取保候審與監外執行的關鍵在於是否審判,兩者並非一回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適用條件不同

(一)、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取保候審與監外執行並非是一回事,兩者在在定義與適用條件上有很大的區別。最簡單的區分方法就是看案件是否已經判決,通俗點講,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前,採用的是取保候審制度,對象是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對案件判決後,採用的是監外執行,對象是服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