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條款效力

合同補充條款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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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我的老闆籤合同了,諮詢下合同補充條款的效力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爲“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透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爲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爲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1、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係。

主合同因爲有了補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爲依託而表達的,如__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係的實質體現。

因爲有了補充合同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2、補充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爲準執行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爲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3、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爲補充合同了。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爲補充合同。

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爲合同變更。
合同補充條款的效力大致如上所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