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條款有效嗎

合同補充條款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有五種情形,也就是說除了合同無效中規定的五種法定情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寫合同補充條款。在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下,合同的補充條款沒有違背《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合同補充條款有效的,補充條款是相對於合同內容而言,如果沒有合同也就沒有所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具體到合同內容,其實就是獨立的,合同的補充條款,有點類似於合同的兜底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或者是發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補充,簽寫補充條款的內容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補充條款和原合同內容一樣,需經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協商共同訂立,都應當是雙方自願簽署的,一方無權強迫另外一方必須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補充條款有利於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更能保證合同的履行,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