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前原告死亡

二審判決前原告死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案件中二審判決前原告死亡的話,應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一般財產糾紛訴訟,原告上訴被告死亡的,則應當確定是否有繼承人,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標明是否參加訴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終結訴訟。所以二審判決前原告死亡的的是中止訴訟或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