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生效要件問題
1.公證遺囑。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爲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當發生繼承糾紛時,公證遺囑是證明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證。《民法典》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爲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爲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民設立公證遺囑,應親自帶有關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到國家公證機關,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申請,並在公證人員面前親自書寫遺囑或口授遺囑。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應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2)接受申請後,公證人員要對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爲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進行認真的審查。
(3)在審查結束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公證書應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別儲存。
2.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應注意以下幾點:
(1)《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由此可見,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下遺囑的全部內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遺囑人還需在遺囑人上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2)遺囑人沒有正式製作遺囑,而是在書信、日記中提及準備在其死後對某遺產作如何處理,一般不能認定該內容爲自書遺囑。但是,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我國《民法典》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