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報工傷時間點怎麼認定

上下班報工傷時間點怎麼認定
上下班的時間界點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爲裁判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定什麼時間上班,什麼時間下班需要透過規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時間要素跟地理要素是認定爲工傷時間的關鍵參考因素。而且小編提醒大家一點工傷鑑定的時候不會過多的去調查員工的工作時間的這個問題,因爲工傷鑑定就是要對員工的傷殘等級狀況出結果的,這個跟工作時間沒有任何關係,是在工傷認定的時候要着重強調工作時間的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