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互違約的處理

合同雙方互違約的處理
雙方違約的處理

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後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於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規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複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於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並不限於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並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後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並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爲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爲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可牴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爲複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已經簽訂了合同,那麼就代表着雙方都認可了合同了內容從而要進行履行,但如果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約,那麼必定就會存在賠償的責任,所以,合同的簽訂就必須要先協商好,如果不認定對方的條款就不會籤,這樣纔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