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約定管轄具有法律效力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具有法律效力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具有法律效力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管轄條款是無效的。
適用約定管轄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約定管轄的適用範圍爲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不包括勞動爭議,勞動爭議適用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中關於約定管轄的格式條款,表面上沒有違背勞動爭議法定管轄規定,實質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排除了勞動者的管轄選擇權,因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