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單位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單位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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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只有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才能據以確定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執行利益的人。嚴格來講,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民法上的概念,兩者不應混同。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在有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並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風險和對物的控制相聯繫,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一是執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誰應作爲責任主體。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誰應作爲責任主體。 1.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實施僱傭行爲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執行的支配者,又是執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僱傭關係的受僱人實施非僱擁行爲,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僱員擅自駕駛僱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的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受僱人的僱傭合同向受僱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執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爲:“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據此,車輛買賣未過戶但實際交付車輛後,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執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執行或者取得執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明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6.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送交修理,依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執行,並實際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廠則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在委託保管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失去了對車輛的執行支配權,也並不因此取得執行利益,保管人成爲執行支配者,如果在車輛交付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7.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車輛被盜後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作爲質押標的物被質押後,車輛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支配,不再是執行支配者和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如果在此間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根據車輛使用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9.車輛承包、發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汽車運輸公司、企業進行承包經營,將車輛發包給個人或企業,收取承包費,實際上是車輛所有權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他仍然是車輛的支配者和執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發包方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出租車主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車主實際支配出租車進行運營,並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出租汽車公司收取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爲個人出資購買,但爲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或運輸經營的需要,而將車輛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出租車掛靠出租汽車公司進行運營,有償使用公司標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租車主自帶車輛、且自己擁有標書掛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車公司僅收取服務性的管理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總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貨運車輛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