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沒履行撫養義務

生母沒履行撫養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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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繼母和未盡撫養義務的生母,我有責任履行贍養義務嗎?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另一方在婚,從而形成的子女與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間的親屬關係。在親屬法中,這種關係屬於姻親關係。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又可把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爲兩類。一類是形成了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該姻親關係發生了轉化,成爲一種擬製血親;另一類是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之間仍爲純粹的姻親關係。

那麼,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要承擔贍養義務呢?《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作了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繼父母和繼子女間如果形成了撫養關係,即已經轉化成爲擬製血親,則繼子女須對其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反之則不必承擔。承擔與否的分界點在於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