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請律師出庭

被告不出庭請律師出庭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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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請律師出庭

被告人必須到庭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缺席審理和判決的規定,對被告人不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所以在法院宣判時,被告人必須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脫逃的,法院也可以中止審理,並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對被告人進行抓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