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法院管轄權

不正當競爭法院管轄權
如何選擇不正當競爭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解釋》第十八條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作的解釋,即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考慮到隨着經濟科技的發展,不正當競爭案件可能會增加,爲了減輕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壓力,同時也方便當事人訴訟,該條第二款規定,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但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當然,對於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應參照上述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