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介紹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介紹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可依法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作爲無過錯方的您有權提出損害賠償。對於賠償金額問題,因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但一般不會超過10萬元,以2-5萬元居多。


此外,在辦案中我們也發現,法院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支援率並不高,不支援的比例達高7成,其中不予支援的理由一半以上是因爲“證據不足”。有鑑於此,建議儘可能多的收集證據以證明對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害手段、行爲方式等達到了較嚴重的程度,對方的過錯行爲給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後果等,以便您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