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

民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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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約責任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因爲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透過履行實現當事人的目的,從立法的角度,應當鼓勵和要求合同的實際履行。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2)採取補救措施。所謂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所確定的,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後,爲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採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中,採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爲違約一般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4)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採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