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詳細流程

工傷認定詳細流程
2015工傷認定詳細流程
(一) 受理範圍:已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工傷的職工,才能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1、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且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向市勞鑑辦辦理申請鑑定手續。 2、1995年以前的“舊工傷”,因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分流或工傷職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持原工傷事故認定檔案材料,或由現用人單位出示工傷人員鑑定委託書,市勞鑑辦才能給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一次性提交以下資料: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複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2、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牀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4、職工工傷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複印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6、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7、繳交鑑定費; (三) 鑑定時間 1、符合醫療終結標準和醫療終結期限的,一般在鑑定材料交齊後60日內由市勞鑑辦 安排鑑定。特殊情況可再延長30日作出鑑定結論。 2、因骨折、關節損傷、神經損傷等醫療終結期限未滿、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