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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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爲人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僞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僞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爲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爲是“提供”而非“僞造、變造”,只要行爲人向他人提供了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僞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僞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爲是僞造、變造,行爲人只有實施了僞造、變造行爲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爲人只實施僞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爲時,則構成僞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爲人既僞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僞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爲被後一行爲吸收,對行爲人按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僞造、變造的;而作爲後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爲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爲人如何弄到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爲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爲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任何僞造國家證件的機構或者是個人已經違法,若是有人拿着這些僞造的證件,實施招搖詐騙的行爲,此時由於他人不能很清楚的辨識該證件的真僞,故此很容易被騙,所以我國司法直接規定了,不管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僞造的國家證件,實施招搖詐騙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