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 清算成員

企業破產 清算成員
企業破產清算

共8步,具體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


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註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註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儲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後,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製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


製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8、註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銷。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這類勞動者可要求企業在清算的過程中對自己的實際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對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在清算的過程中,要求先對職工的賠償和工資進行結算,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