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權利法

侵害人身權利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


目前,關於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損害賠償的規定較爲分散,不同的規定之間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二是損害賠償標準計算不科學,在司法實踐中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


  1、關於賠償費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損失、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關於能否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依據作出了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大部分人身權利和特殊的財產權利(如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損害時,當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9條,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死亡賠償金”。

根據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國法律僅僅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應當考慮的因素,而沒有給出具體的數額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出現數額差別很大的情況,再加上各地的生活水平相差比較大,因此,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獲利情況、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差別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