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該怎樣書寫

自書遺囑該怎樣書寫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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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該如何訂立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地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爲他人僞造、篡改。

遺囑人可在任何可儲存的材料上書寫,如紙張、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漢字、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筆、鋼筆、圓珠筆書寫,只要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瞭即可。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爲何人所立,內容爲書寫人的真實意圖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要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書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僞,且能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需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之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