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法益 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 法益 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