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工作安排 可以解除合同嗎

員工拒絕工作安排 可以解除合同嗎
員工不勝任工作能解除合同嗎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來說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二,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


第三,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注意: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考覈標準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覈並將考覈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裏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調崗要注意合情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員工不勝任崗位需要先培訓或調動崗位,但對於這個崗位應該怎樣調、調到何種崗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但這並不意味着單位有任意決定權。從法律的內涵意思來看,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是隨便的調,而是應從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對待員工出發。用人單位爲其提供的崗位使之儘可能地勝任好工作,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或存在明顯的惡意,因而以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則存在風險。


總之,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1、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培訓或調崗前後均不勝任工作;


2、有培訓的證明或有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


3、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發出,或者給予一個月工資後當天發出;


5、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祝用工和諧!


對勞動者提示: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瞭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覈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覈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爲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爲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並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對於勞動者來說,有幾點是需要予以注意的,比如說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或者是已經入職了,需要了解到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覈的標準,否則不能夠勝任工作的話,是會面臨着被解除勞動合同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