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告不能替代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不能替代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送達程序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理解和應用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隨時通知的6種情形和預告解除的3種情形。   3.工會只能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4.工會提出了意見,用人單位不論是糾正自己的錯誤行爲還是向工會解釋理由,都必須書面告知工會。   5.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應積極成立工會,否則會面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的風險